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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3、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 ℃增加2%。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 ℃增加2%。
4、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5、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30s)。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90。
6、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其瞄准点应是喷头保护面积的中心。当确需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不应小于45°。其瞄准点应偏向喷头安装位置的一方。
7、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不应小于0.3m,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不应大于7.5m。
8、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9、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10、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
11、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12、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13、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14、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15、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
16、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17、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18、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6 %
管网的管道内容枳,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体积的80 %。
19、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倍。
20、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21、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① 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
② 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22、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存储容器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级充压15.0MPa系统,充装量应为211.15 kg/m3;
②二级充压20.0MPa系统,充装量应为281.06 kg/m3
23、目前我国二氧化碳储存装置均为储存压力5.17 MPa规格,储存装置为无缝钢质容器,它由容器阀、连接软管、钢瓶组成,耐压值为22.05 MPa。二氧化碳高压系统储存装置规格有32L、40L、45L、50L、82. 5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