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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探火管灭火装置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带电设备火灾;
2 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
3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4 灭火前可切断供应源的可燃气体火灾。
3.1.2 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3.1.3 扑救有供应源的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火灾时,应采用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启动前,必须切断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供应源。
3.1.4 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6m³;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3m³。
2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60m³。
3 防护区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1%。
4 除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
3.1.5 全淹没灭火工程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执行。
3.1.6 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当保护对象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3.1.7 局部应用灾火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火管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2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设计应采用体积法,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设计可采用体积法或面积法。
3 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对象应有实际围封结构,围封结构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任一面距保护对象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0m,围封结构不能关闭开口的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5%,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取实际围封结构的体积。
2)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封结构时,假想面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为:采用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时不应小于0.6m,采用干粉时不应小于1.5m。
3) 体积法的保护对象应满足注册条件,其喷射强度应取1.3倍注册数据,注册方法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4 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喷头布置应遵循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原则;选择局部应用喷头应基于制造商注册数据。
5 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倍灭火时间注册数据。
3.1.8 1套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不宜大于6个;1个防护区设置的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应超过4 套,并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3.1.9 探火管灭火装置应在喷放后48h内恢复至准工作状态。
3.1.10 探火管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正上方,且距离不应大于 600mm。当探火管布置在保护对象的侧方或下方时,其距离不应大于160mm。探火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其外径的15倍,探火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3.1.11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探火管最大长度应按注册数据取值,注册方法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执行。
3.1 一般规定
3.1.1、3.1.2 这两条内容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制定的。
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 (2010年版)中1.0.4.3条规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扑救“固体表面火灾及棉花、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本规程规定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只用于扑救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主要考虑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应用条件,其主要用来扑救初期火灾,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中扑灭深位火灾时系统喷射方式、喷射时间和抑制时间的要求。
3.1.3 本条规定了在有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供应源的场所,采用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进行消防保护的限制条件。即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应用于此类场所时,在装置启动之前,需要切断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供应源。
特别提醒,采用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场所,必须满足装置启动之前,能可靠切断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供应源的要求,否则,不得在此类场所使用探火管灭火装置进行消防保护。
3.1.4 本条规定了直接式和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防护区的最大容积。
探火管灭火装置特别适用于带有外壳的小型设备,如:高低压配电柜、大型计算机主机、大型电子显示屏、通讯设备、银行ATM 机、大型空调主机、档案柜等。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2年全面修订版报批稿)和现行协会标准《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CECS 292中对探火管灭火装置的应用也做了相关解释和规定。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2年全面修订版报批稿)条文说明8.3条解释为“如在有的场所空间很大,只有部分设备是主要的危险源并需要灭火保护,或建筑内只有少数面积较小的场所内的设备需要保护时,可对该局部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采用探火管、气溶胶、超细干粉等小型自动灭火装置进行局部保护,而不必采用大型自动灭火系统保护整个空间的方法”。
现行协会标准《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CECS 292 :2011中第4.6.3条规定,“当建筑场所的一个防护区的容积不大于100m³时,可选配间接式七氟丙烷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间接式六氟丙烷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或间接式二氧化碳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当建筑场所的一个防护区或一个电气设备柜内的容积不大于10m³时,可选配直接式七氟丙烷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直接式六氟丙烷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或直接式二氧化碳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通常充装二氧化碳和七氟丙烷灭火剂。根据市场现有探火管灭火装置产品和喷射时间的要求,七氟丙烷和二氧化碳的最大充装量为6kg,取七氟丙烷和二氧化碳灭火浓度分别为8. 1%和35%,计算装置保护的体积分别为9m³和4m³。分别在两个计算体积下进行实体灭火试验,装置均能在规定时间内扑灭火灾。为保证装置灭火的可靠性,取1.3倍安全系数,规定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防护区的最大容积为6m³;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防护区的最大容积为3m³。
防护区开口大小是探火管灭火装置能否可靠灭火的重要影响因素,开口大小的数据依据了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相关规定并经相关试验进行了验证。因为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和干粉灭火剂均比空气重,喷放到防护区后会下沉,为防止灭火剂泄漏,本条规定防护区必须有实际的底面,如实际工程中防护区底面有开口,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对开口进行封堵,以满足设计要求。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防护区的最大容积60m³是从实际使用经验、灭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进行考虑的。当防护区的容积大于60m³时,除非有特殊要求,使用柜式灭火装置比探火管灭火装置更加安全、可靠。
3.1.5 全淹没灭火工程的设计要求应包括灭火剂设计浓度、灭火剂设计用量、喷射时间、释放管和喷头设计等。
3.1.6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制定的。
3.1.7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的爆破口形状是随机不规则的,灭火装置进行局部应用工程设计时,应采用体积法进行设计。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是通过喷头释放灭火剂的,灭火装置进行局部应用工程设计时,根据具体的保护对象,可采用体积法或面积法进行设计。
七氟丙烷灭火装置作为局部应用的设计方法,美国消防标准《洁净灭火系统》NFPA 2001—2008中有相应的规定。试验证明,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作为局部应用灭火方式,在设计合理的情况下,能有效扑灭火灾。假想面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
本条规定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采用体积法设计时,保护对象应有实际围封结构,并规定了围封结构距离保护对象的距离。试验证明,保护对象有围封结构对扑灭火灾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围封结构的开口大小是通过相关试验验证得到的数据。
注册条件是指生产制造商将产品送达经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通过注册试验检验合格的相关条件,包括灭火装置、保护对象、火灾模型等。喷射强度是在注册条件下进行试验获得的注册数据,喷射强度注册试验方法应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取1.3倍的制造商注册数据是为了保证灭火的可靠性。
3.1.8 探火管灭火装置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数量由火灾危险等级、装置所带探火管的长度及装置的结构特点决定。规定1套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不宜大于6个,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原因:
1 2个及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同时发生火灾的概率比较低。
2 参考气体灭火系统中1套组合分配系统可同时保护8个防护区。
3 实际工程经验证明,1套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小于6个时较为经济、合理。
一个防护区设置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数量,应与防护区大小相适应。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中第3.1.23条的规定。
3.1. 9 探火管灭火装置喷放后,需及时对灭火装置进行更换和补充,防止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存在潜在的火灾隐患。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和欧洲标准《固定式灭火系统•干粉系统• pt2:设计、安装与维护》EN 12416—2;2001§7规定,48h内不能恢复的灭火系统应设置备用量。
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要求在48h内具有灭火装置恢复至准工作状态的措施,如设置备用灭火装置等。
3.1.10 本条规定了探火管与火源之间的布置位置和布置距离。探火管灭火装置的特点在于能针对着火点直接喷射灭火剂实施灭火。试验证明,探火管距离着火点越近,灭火装置启动速度越快,灭火效果也越好。
探火管布置在火源上方时,灭火剂向下喷射容易灭火,而从火源侧面、下面喷射则不易灭火,因此,规定探火管宜布置在火源正上方。当探火管布置于火源侧方或下方时,相对于上方不易探测、灭火,因此要求探火管的布置应该距离火源更近一些。规定探火管布置在火源不同位置处的距离是通过试验证明探火管能够可靠探测火灾的距离。
弯曲半径是探火管在圆杆上弯曲而不影响流通面积且不产生表面裂纹的最小圆杆半径。它表征探火管的弯曲性能。弯曲半径数据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35kV及以下塑料绝缘电力电缆》GB 12706中对无铠装三芯电缆的相关规定。
根据实际工程应用经验,探火管之间的距离不大于1.0m时,能保证探火管可靠、准确探测火灾。
3.1.11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受其结构和储存压力的限制,灭火装置所带探火管的长度是有限的。不同储存压力的探火管灭火装置,其所带探火管的最大长度是不一致的,不宜做出统一的规定,本规程附录B给出了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带探火管最大长度的注册试验方法,探火管最大长度值按注册试验获得的数据选取。
试验证明,探火管灭火装置所带探火管的最大长度与装置的喷射时间、爆破口处的压力有关。若爆破口处压力过低,易产生下列问题:
1 当灭火剂为二氧化碳时,探火管爆破口处会形成干冰,堵塞爆破口而使灭火剂不能正常喷射。
2 当灭火剂为七氟丙烷时,探火管爆破口处灭火剂不能被很好的雾化,对全淹没效果产生明显的影响。本规程规定的二氧化碳和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爆破口处的最小压力,是通过相关试验验证获得的数据。